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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 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2-03-18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为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文件(教高[2000]9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贵重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专用仪器设备,为此要做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资源共享。

第三条 根据价格、性能,划分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次,确定其级别,明确职责,实施管理。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分管院长统一领导的前提下,由电教实验中心设专职人员组织实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应由分管仪器设备的系部(副)主任主管,并设专(兼)职人员分管,明确管理人员职、权范围,扎实地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根据第三条的管理权限,分别做好贵重仪器设备资料(复印件)的保管工作。(原始资料一律由院档案室负责保管)

第七条 各二级管理单位以及各系部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章 界定范围和管理权限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人民币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 山东省教育厅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单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

第十一条 本院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

2.单台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根据教学、科研等项工作需要,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按以下工作程序操作:

1.申报。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1)所购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明确远、近期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广泛性、先进性,以及所选品牌的规格、性能、价格及主要的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2)所购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布局合理,统筹安排,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

(3)所购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各项效益预测分析以及风险分析等。

(4)贵重仪器设备工作(操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论证必须考虑对预购的贵重仪器设备配套附件,常用的零配件、消耗材料的可靠来源,软件配套经费以及运行后的维修费(按每年不得低于购置费的6%计算)。

3.贵重仪器设备的审批

(1)使用单位必须提交完整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论证表,按设备级别范围分别由电教实验中心、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2)经主管院长和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根据管理权限级别划分,分别报送烟台市教育局和山东省教育厅。

4.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1)电教实验中心负责组织建立由分管院长、电教实验中心、财务处、纪检审计、申报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的采购小组。

(2)采购小组,应实施公开招标方式,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贵重仪器设备的质量。

(3)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招标范围的贵重仪器设备,由电教实验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

(1)由电教实验中心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开箱验收。

(2)开箱验收首先根据合同及装箱单逐件清点,及时收集各项资料(如合格证书,说明书,图纸、操作维修说明等),并做好记录。

6.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

(1)无论价格高低,只要是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在30日内安装完毕,方可转入以下工作程序。

(2)安装、调试、验收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为此,必须做到及时安装,认真检查安装地点和环境,如地基、电源、水源、防火、防尘、温度、湿度等是否符合该设备安装各项条件。

(3)凡生产厂家(或公司经销商)负责安装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观察对方安装的全过程,认真做好安装记录,对有损设备或配件的现象,应及时上报,妥善解决。

(4)凡需本部门安装的贵重仪器设备,在安装前,应熟悉技术资料图纸、安装条件、使用(操作)说明等,并配备各种所需检测的仪器仪表。

7.贵重仪器设备的调试

(1)贵重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开机前认真做好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开机操作时,必须按说明所规定的操作方法步骤、程序进行,并做好检查调试记录。

(2)贵重仪器设备通过调试,且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各项功能达标后,认真填写验收报告。

8.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安排和培训经费,由学院及使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按档次级别(即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要逐台建立档案和使用维修记录。

1.逐台建立档案由电教实验中心设专职人员负责。

2.使用单位操作(工作)人员负责使用记录登记工作。

3.使用单位要设专职人员填写本部门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 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性能降低和精度降低的要及时修复,以保持贵重仪器设备各项指标的完好率。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贵重仪器设备负有保管、维护、定期检测等全部责任。在每半年末(即6月30日)更换一次“使用记录本”,“维修记录本”。对已使用过的记录本统一送交电教实验中心归档。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协作共用、资源共享。在保证教学、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对外提供服务,可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于补充材料消耗、设备维修等。但应提前向电教实验中心申报,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以上所收的服务费,由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按院财务制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要拆改分解时,应向电教实验中心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拆改的目的,以及各项效益等),待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由使用单位写出故障原因和责任分析报告,及时上报电教实验中心经有关专家鉴定,提出可行的维修方案。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人为的责任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凡因使用过久,技术落后,无维修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实需要报废的:

1.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报电教实验中心;

2.由电教实验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并提出技术报告和意见;

3.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4.根据所报废贵重仪器设备的价值、档次、级别,可分别向上级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由电教实验中心负责处理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收取的残值收入一律交院财务处。

第六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由电教实验中心负责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效益方面实行考核,每年年终,按《高等院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评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上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对贵重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人员,应视情况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实行经济赔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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