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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24-10-31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学院各系、各专业、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工都要在学院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院实习实训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训前有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六条 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各用人单位应组织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七条 在按实习实训操作规程、实习实训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个实习实训岗位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纳入学院安全工作体系,实行院、系二级负责制。教务处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统一负责管理,各院、系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职责

1.研究制定学院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实习实训实践教学环节计划审核。

3.成立学院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巡查组,代表学院负责实习实训的安全巡查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学生实习实训教学过程重大突发事件。

5.负责督查各院、系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院、系职责

1.各院、系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工程,成立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单位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实习活动的安全、有序、规范。

2.负责学院有关安全规定的落实、本单位实习相关安全管理细则的制定、实习指导教师的安全管理培训及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4.负责检查本系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5.负责实习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一般性突发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是实习实训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2.指导教师代表学院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院、系领导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3.指导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才能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教学。

2)学生校外实习出发前,应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编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3)到达实习单位,组织实习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查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4)必须本着“预防为主,安全为要” 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实习实训期间,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建立与学生的畅通联系,每半个月至少通话或视频联系一次,强调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安排对口的生产一线专业技术岗位,落实具体实习实训任务,同时应做好实习学生的入厂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企业指导教师有对实习学生岗位安全操作等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实习学生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1.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认真接受教师、实训室管理人员或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确保实习实训安全进行。

2.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3.校外集中实习实训学生应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带队,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者后果自负,学院不承担责任。

4.外出实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及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上下班及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单独在外留宿、闲逛;必须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5.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实训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规用电;严禁到无安全设施或者无专业救护人员的场所游泳等。

6.校外自主实习实训学生必须每周与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安全等情况,如发生重大事故,应第一时间向指导教师、院、系报告。学生无故离岗,实习小组组长应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汇报情况。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当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企业有关负责人、实习小组组长等应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事件快速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回院、系。

第十五条 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系学生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断手里的一切事务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同时,要按照学生实习实训保险合同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报案,并保留好各种证据及医疗单据。

第十六条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院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当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迅速通知指导教师和院、系。同时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救灾。

第十八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学生应第一时间向指导教师报告,指导教师立即向院系负责人和学院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忽视安全生产等造成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学院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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