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有效预防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按照《烟台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学院有关审批权限,经学院批准后,将详细的设备采购清单报电教实验中心统一采购。
二、采购属于烟台市政府集中采购招标范围内的项目,由电教实验中心设备科汇总使用单位各种上报资料,按照采购办、招标办的要求、程序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三、经财政局批准不需政府采购的项目,由电教实验中心按规定,采取招标、邀标或议标的方式,在分管领导、财务、纪检审计、使用单位及相关专家的参与、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内部招标采购。
四、建立验收登记制度。仪器设备到货后,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烟台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等有关条款逐项严格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五、采购单位或个人要妥善保管原始计划书、合同书、验收报告、票据等有关材料,不得涂改、丢失或销毁。
六、应严格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的暂付款、报销和固定资产入帐手续,杜绝先购后审现象的发生。
七、采购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由电教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