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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0-01-09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学院电教实验中心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负责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通讯工具、家俱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原国家教委1986年编制的增补本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电教实验中心设备科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院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由电教实验中心向经费主管部门提报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

第九条 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由电教实验中心设备科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电教实验中心审批。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电教实验中心审核,呈主管院长批准。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和电教实验中心、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院长审批。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

4.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烟台职业学院自制仪器设备档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电教实验中心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帐。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由电教实验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烟台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正确选择生产厂家与供货单位,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招标范围的仪器设备,由电教实验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应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帐簿,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电教实验中心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财务部门每年应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0.5%~1%提取,由电教实验中心统一协调支配。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三条 电教实验中心设备科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设备科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未经电教实验中心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院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电教实验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和电教实验中心应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财务部门应根据设备科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学院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七条电教实验中心和财务部门定期对帐,保证帐帐相符。电教实验中心与使用单位应保持帐物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院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院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电教实验中心办理。

第二十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到电教实验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主管部门、电教实验中心和保卫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帐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电教实验中心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电教实验中心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电教实验中心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电教实验中心。

第二十五条 电教实验中心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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