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训)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训)室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训)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实训、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包括实验准备室、试剂室、药品库、材料仓库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三条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实验(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制度与准入制度、实验(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安全工作奖惩机制及安全文化等内容。
第二章 实验(训)室安全管理体系与主要职责
第四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
(一)设立校级实验(训)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人员和分工。学校成立实验(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训)室工作副校长及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服务处、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实训管理中心、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与各相关部门签订实验(训)室安全责任书,开展实验(训)室安全检查,协调解决实验(训)室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等。
(二)学校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训)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训)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在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方面主要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收发、审核处理有关实验(训)室安全文件;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及时把实验(训)室安全议题列入校长办公室或党委会研究。
(二)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学校实验(训)室安全管理机构的核岗定编,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组织新入职教职工开展实验(训)室安全培训考试活动;牵头将实验(训)室安全履职尽责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指标。
(三)发展规划处:负责将实验实训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中。
(四)教务处:对于有重要危险源的系部和专业,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安全教育选修课。
(五)财务处:负责根据学校实验(训)室安全常规工作需要安排经费预算,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训)室安全工作,有支出凭据证明有专款用于实验(训)室安全工作,尤其是用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
(六)后勤服务处: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训)室(楼)基础设施日常检查维护;按程序开展实验(训)室(楼)基础设施修缮工作;做好实验(训)室(楼)水电保障,用水用电审核和水电安全事件处理;配合督促系部做好实验(训)室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等。
(七)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实训设备的账目管理;协调学校实验实训场所的房间安置等。
(八)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实验(训)室(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验场所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并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指导监督实验(训)室内部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指导和组织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训)室消防安全演练;负责协调推动实验(训)室安全重大问题的解决;协调应急事件处理。
(九)实训管理中心:是实验实训管理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训)室安全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完善学校实验(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高校科研和教学实验(训)室安全培训及各类安全工作会议;督促各系部做好实验(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训)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十)各教学系部:是本部门实验实训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实验(训)室日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安全考核等工作。
(十一)校内其他各职能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与实验(训)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系部安全责任体系
系部应切实履行实验(训)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实验(训)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训)室工作的负责人是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成立实验(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训)室安全分管领导职责,加强实验(训)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组织与各实验(训)室负责人签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计划,督促落实本部门各类实验(训)室具体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建立健全实验(训)室安全工作档案。
(三)保障本部门实验(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经费的投入和使用。
(四)做好管辖内的实验(训)室(楼)基础设施、消防、安防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运行和维护。
(五)组织、协调、配合各项实验(训)室安全检查与评估,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组织开展专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开设安全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
(七)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验需要,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对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八)做好实验(训)室安全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实验(训)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实验(训)室安全责任体系
各系部实验(训)室负责人是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承担、负责实验(训)室的安全工作,负责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实验(训)室项目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消防、卫生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训)室安全。制定实验(训)室功能介绍(包括实验(训)室名称、主要设备功能、适用专业、年级、课程、项目等)、管理职责(包括日常运行管理、准入制度、使用登记、设备维保、环境保洁等)、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操作员管理员及学生岗前培训、设备操作方法程序步骤、注意事项、安全要求)等管理规章制度,在实验(训)室醒目位置张贴宣传,确保实验(训)室安全规范运行。
(二)重视实验(训)室环境安全管理。实验(训)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规范;废旧物品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与实验实训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物、废液,不得污染环境,保持实验(训)室卫生干净整洁。严格做到“三查、四防、五关”(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防潮、防火、防爆、防盗;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实验(训)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完好情况,妥善保管,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消防和安全设施及通道标识明显,方便使用。
(三)重视防火防盗工作。防火工作以预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保持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增强防盗意识,增加必要的防盗措施和监控设备,人防技防结合,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四)实验(训)室负责人须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实验(训)室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学院实验(训)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五)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为实验实训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须对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负责教学过程中实验实训安全、设备运行安全,第一时间处理安全突发状况,并及时联系实验(训)室安全员协助处理。
(六)实验(训)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所辖实验(训)室设备有更新变化时,须依据《实验(训)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要求对实训室重新进行安全分级评估,并逐级上报,更换新定级的安全信息牌内容。
第三章 实验(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应急制度与准入制度
第八条 实验(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学校、系部要加强实验(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要求,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的检查考核等方式,引导师生严格遵守实验(训)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二)系部要加强对任课及实验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新进教师培训,对新生开展安全培训。实验教师应参加实验(训)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1次实验(训)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
(三)对于有重要危险源的系部和专业,系部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其他专业可开设安全选修课。
(四)积极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实验(训)室安全宣传、经验交流、微电影等活动,不断营造实验(训)室安全文化氛围。
(五)学校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应存档记录。
第九条 安全应急制度
学校、各系部和实验(训)室每学期应组织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通过学校媒体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
系部要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实验(训)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根据安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学校、各系部应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进行有效记录。
第十条 建立实验(训)室安全准入制度
各系部需根据本部门实验(训)室特点,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必须建立实验(训)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训)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对参与实验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实验(训)室准入资格后,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训)室,并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实训。
系部实验(训)室负责人应与进入实验(训)室的相关人员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实验(训)室在承揽校外有关教学、科研、技能鉴定、资格考试等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必须双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否则,禁止承揽存在安全风险的校外实验实训任务。
第四章 实验(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学校负责组织开展对全校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开展检查,其结果将作为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训)室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实训活动。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加强本部门实验(训)室安全检查
各系部要建立实验(训)室安全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做到安全检查常规化、规范化、制度化,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实验(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实验(训)室安全检查要建立检查活动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系部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前、每学期开学初及放假前必须对实验(训)室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系部至少每月一次对实验(训)室进行安全与卫生检查,检查应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后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
(三)各实验(训)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两周开展一次自查,记录检查情况并留存档案。
(四)各系部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训)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训)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训)室重大危险源辨识、教育和处置情况;
(五)实验(训)室(楼)水电等基础设施设备、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实验(训)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无理由而未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或者明知有安全隐患而多次违规操作、拒不整改的实验(训)室或个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训)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四条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各系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针对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对于需要学校和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交报告协调解决。存在隐患在未得到妥善解决前,实验(训)室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
(二)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训)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
(三)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训)室废弃物安全管理,防止污染校园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对实验(训)室废弃物坚持“源头把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
(二)有产生实验废弃物的系部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
(三)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实验危废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系部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完成实验(训)室废弃物处置。
第六章 安全工作事故处置及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实验(训)室安全事故处置
(一)学校将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逐层分级落实到岗位或个人。
(二) 实验(训)室发生安全事故,系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党政负责人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不得延误。系部要配合调查和处理,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提交事故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学校要在 1 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抄报教育部。
第十八条 实验(训)室安全工作奖惩
(一)学校对在实验(训)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部门,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进行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各系部根据学校规定定期对本部门实验(训)室安全检查情况,制订本部门安全奖罚措施,对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给予表扬、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系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切实做好本部门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