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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场所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4-10-31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训)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实验(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训)室是学生进行实验实习和技能训练、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场所。

第三条 实验(训)室工作,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学院实验(训)教学任务完成的前提下,为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方便,对外承担委托实验(训),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训)室建设贯彻从学院事业发展实际出发,根据专业设置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协同做好实验(训)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建立实验(训)室的基本原则

1.符合学院整体建设规划;

2.有利于开展实验(训)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训)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3.专管共用,体现“规模效益”,实验(训)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教学实验(训)室不予重复建设;

4.符合专业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

第七条 建立实验(训)室的基本条件

1.符合建立实验(训)室的基本原则;

2.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充足的实验(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3.有符合实验(训)教学或实验(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4.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5.有一定数量的合格实验(训)人员;

6.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建立实验(训)室的审批程序

1.由系部提出建立实验(训)室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方案,并填写申请报告;

2.实训管理中心、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系部申请报告进行校内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学院批准。

3.需教育局、财政局、大数据局审批、论证的,学院统一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论证。

第九条 各专业实验(训)室的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批准,并在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场地、管理员变更,在实训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实验(训)室建设和发展,纳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设施纳入学院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纳入学院财务预算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将根据需要与实际情况,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训)室建设,凡利用实验(训)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训)室建设或补充实验(训)耗材。

第三章 实验(训)室功能与管理员职责

第十二条 实验(训)室管理员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保证完成实验(训)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实验(训)室管理员及相应专业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训)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注意实验(训)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方法的改进,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学创新的能力。

第十四条 实验(训)室管理员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训)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训)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训)装置、实验(训)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训)室在保证完成实验(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管理员与专业教师应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实验(训)室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训)室原则上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系部内实行系级管理员、实验(训)室管理员两级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三级管理体系,努力提高教学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十七条 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实验(训)室的总体管理及公共机房的日常管理,系部管理员负责本系部所属实验(训)室的整体管理,实验(训)室管理员负责所承担专业实验(训)室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实验(训)室工作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评定实验(训)室的分类及安全分级,明确实验(训)室特种作业设备,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训)室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训)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训)室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实验(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安全措施落实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实验(训)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当年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实验(训)室管理状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所有实验(训)课程、项目开出情况及学生反馈。

3.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训)室工作人员考核根据学院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训)室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定期开展实验(训)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有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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