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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 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作者:时间:2021-06-27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为维护仪器设备、器材(以下简称设备)的完整,减少、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严格遵守学院颁发的设备管理办法(制度),并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设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各级领导要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赔偿,具体处理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对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要写成书面材料(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交电教实验中心或系部领导备案,作为今后提升级别、评定职称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还要由电教实验中心或系部写出专题报告上交分管院长,由分管院长处理。

对重大事故,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订改进措施,改进工作,避免重犯,并要结合事故典型,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熟悉操作规程,又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许可,擅自启动设备的;

2.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设备的;

4.未经许可,拿出实验室(或仓库),造成损坏丢失的;

5.工作责任心差,不负责任,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丢失的;

6.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一般设备器材,经系部主任证实、电教实验中心主任认可;贵重设备器材,经系部主任和电教实验中心主任组织鉴定、证实,分管院长认可,可不赔偿或酌情减轻赔偿。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赔偿:

1.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采取预防措施,仍难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原因,如质量差、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自然损耗、损坏;

3.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

4.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5.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

下列情况,酌情赔偿:

6.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7.虽是责任事故,但能如实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损失,认识较好的。

第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检讨、行政处分或免于检讨、处分。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不报、报告假情况、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从重处理。

第三章 赔偿办法

第八条发生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系部主任和电教实验中心主任、由分管院长处理。

第九条损坏、丢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只计算修配费。

3.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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